廠房還有租約可以賣嗎?帶租約出售的價格、買賣不破租賃與交屋怎麼談|澤的工商筆記 文章封面

廠房還有租約可以賣,不必先請承租人搬走。租約原則上跟著過戶(民法第 425 條),沒公證又超過 5 年或沒約定期限的不適用。自用買方會要求折讓,收租買方用租金回推;交屋把租金等 6 件事寫進合約。
— 澤的工商筆記整理

本文法規敘述均附法源(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.moj.gov.tw;最高法院見解附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原頁),查證日期 2026-10-03。稅務數字以國稅局公告為準;個案的租約效力、押租金與優先購買權,請由地政士或律師依租約原件確認,本文不給個案結論。

📌 這篇不講租約條款怎麼簽(在〔工業廠房租賃怎麼簽〕)、不講維修誰負責(在〔廠房租約的修繕責任〕)、不講整個賣廠流程(在〔廠房出售流程 7 步〕),也不比較賣掉還是繼續收租(在〔出售 vs 出租的屋主決策框架〕)。這篇只回答一題:廠房租給別人、租約還沒到期,現在能不能賣、該怎麼賣?

「廠房租給人家,租約還有三年,是不是要等到期才能賣?」出租中廠房的屋主想賣,卡住的多半是這一句。另一種想法剛好反過來:「我先請承租人搬,空廠比較好賣吧。」

這兩種想法都先假設了同一件事——租約是障礙,要先排掉。實際上,帶租約出售是法律本來就預設的情況。真正要判斷的是 3 件事:租期多長、有沒有公證、你要賣給哪一種買方。這 3 件事沒看清楚就開價,價格和交屋條件容易談歪。

一、廠房有租約可以賣,但帶租約出售等於先選了買方

廠房出租中可以直接賣。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寫的就是出租期間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情況,條文處理的是租約對買方的效力,沒有把先解約列為出售的前提。

要另外確認的有 2 件事。第一,你們的租約自己有沒有寫「出售前要先通知」或「承租人優先購買」這類條款;有寫,就照合約走。第二,承租人如果是跟你租土地、自己蓋廠房,法律另外給他優先承買的權利,通知怎麼做放在第三節。

帶租約出售,是指廠房在承租人還在使用、租約還沒到期的狀態下過戶。買方拿到的是所有權和出租人的位置,不是一間空廠。這句話會把買方分成 2 群:

買方類型 他怎麼看你的租約 他會先問你什麼 對你的價格有什麼影響
自用買方(買來自己設廠) 進駐時間被租約卡住 還剩幾個月、能不能提前解約、解約誰出錢 要嘛等、要嘛折讓;剩餘租期越長,這群人越少
收租買方(買來收租金) 租約就是他的收益來源 月租多少、租到哪一天、承租人穩不穩、租約有沒有公證 他用租金回推出價;租金簽得低,價格就被租約壓住

很多屋主以為「有租約=比較難賣」。實務上真正影響的是:你的租約條件,適合賣給哪一群人。剩餘租期短、租金偏低,主力是自用買方,租約是要處理的時間成本。剩餘租期長、租金合理、承租人穩定,主力是收租買方,租約反而是你的定價依據。

先把剩餘租期和月租金寫下來,對一下自己的主力買方是哪一群;接著要確認的,是這份租約會不會跟著過戶。

帶租約賣廠房的兩種買方 自用買方要的是進駐時間,會先問租約還剩幾個月;收租買方要的是租金收益,會先問月租多少。租約條件決定主力買方是誰。 帶租約賣,等於先選了買方 同一份租約,2 種買方看的不一樣 自用買方 要的是 進駐時間 先問:還剩幾個月 收租買方 要的是 租金收益 先問:月租多少 租約條件,決定主力買方是誰 整理:澤的工商筆記

二、買賣不破租賃在廠房怎麼用:民法第 425 條的 3 個條件和 1 個例外

買賣不破租賃是指:租賃物交付後、承租人占有中,出租人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(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)。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,期限超過 5 年或沒有約定期限的,不適用(同條第 2 項)。

條文原文是這樣寫的(全國法規資料庫・民法第 425 條):

第 1 項: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」

第 2 項:「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」

翻成白話,第 1 項有 3 個條件:

  1. 廠房已經交付給承租人使用。
  2. 承租人占有中——人和設備還在裡面。
  3. 你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(買賣過戶就是)。

3 個都成立,租約就跟著廠房走,買方接下你出租人的位置。第 2 項是例外,也是廠房租約容易碰到的地方:

你的租約狀況 過戶後,租約對買方 依據
定期、5 年以內(超過 1 年的有書面)、承租人使用中 繼續存在,買方承接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
定期、超過 5 年、有公證 繼續存在,買方承接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(不落入第 2 項)
定期、超過 5 年、沒公證 不適用第 1 項 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
沒約定期限、沒公證 不適用第 1 項 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
租期超過 1 年卻沒訂書面 視為不定期限,回到上一列 民法第 422 條
租約到期後承租人繼續用、你沒有馬上反對 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,回到「沒約定期限」那一列 民法第 451 條
簽了約但還沒交付、承租人沒進駐 不符合第 1 項的條件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

廠房租約要特別留意這個例外,原因有 2 個。第一,承租人要攤提機台、裝修和電力投資,會希望租期簽長一點;租期一旦超過 5 年又沒辦公證,就落進第 2 項。第二,租約早就到期、雙方只是口頭講好繼續租的廠房,依民法第 451 條會被視為不定期限租賃,一樣落進第 2 項。

另外要留意租約是哪一年訂的。現行的第 425 條是民國 88 年修正、89 年 5 月 5 日施行的版本;租約早於這一天訂立的,適用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規定,要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 條判斷。該條後段的原文是:「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,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,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。」(全國法規資料庫・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1 條)個案請律師依租約原件確認。

「不適用」不代表你沒事

第 2 項的意思是買方不當然受這份租約拘束,不是租約消失。租約在你和承租人之間仍然是有效的契約,這會帶出 3 個後果:

  • 對自用買方:租約不當然拘束他,但承租人不會自動搬走,交屋時程一樣要談。
  • 對收租買方:租約不當然跟著過戶,他會要你在簽約前補一份三方協議,或讓他跟承租人重新簽約。
  • 對你自己:買方不承接時,承租人可以回頭找你談契約責任。成不成立、責任多大,逐案請律師確認。

所以手上是沒公證的長約,開價前先做 2 件事。第一,問承租人願不願意簽三方協議,或直接和買方重新簽約。第二,帶租約原件去問公證人或律師:過戶前補辦公證行不行、補了之後效力如何。

公證過的租約如果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,承租人到期不交還廠房時,可以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(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),這也是收租買方看重公證的原因。

民法第 425 條判斷順序 第 1 關看廠房是否已交付、承租人是否占有中,不是就不適用第 1 項;第 2 關看租期是否超過 5 年或沒約定期限,沒有就由買方承接;第 3 關看租約有沒有公證,有公證買方承接,沒公證不適用。 租約會不會跟著過戶? 民法第 425 條,照順序看 3 關 1 廠房已交付、承租人占有中? 不是 → 不適用第 1 項 是 ↓ 往下看 2 租期超過 5 年,或沒約定期限? 沒有 → 買方承接 有 ↓ 往下看 3 租約有沒有公證? 有 → 買方承接 沒有 → 不適用 沒公證又超過 5 年或沒約定期限:不適用 資料來源:民法第 425 條|澤的工商筆記

三、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?先分清楚他租的是廠房還是土地

法定的優先購買權,條文講的是「租用基地建築房屋」——承租人跟你租土地、自己出錢蓋廠房的情況(土地法第 104 條、民法第 426 條之 2)。單純承租現成廠房,依條文文義不在這個範圍。

承租型態 你出售時 依據
租地自建:承租人租你的土地,廠房是他蓋的 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;你要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,通知達到後 10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,視為放棄 土地法第 104 條、民法第 426 條之 2
租現成廠房:土地和廠房都是你的 上面 2 條的文義不包含這種情況;租約若另外約定優先購買條款,照合約走 租約條款(個案請地政士或律師確認)

租地自建這一種,通知程序不能省。民法第 426 條之 2 第 3 項寫明: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,就辦了所有權移轉登記,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。白話講,沒通知就過戶,這筆交易後面還有變數。書面通知寫什麼、什麼時候發,請地政士排進簽約流程。

租現成廠房的,下一步是回頭翻租約,找有沒有「優先購買」或「出售前通知」的條款。

四、過戶那天,6 件事要在合約裡切清楚

帶租約出售,買方拿到的是所有權和出租人的位置,承租人照常使用。所以交屋不是交鑰匙,是把租金、押租金、憑證、未結維修、工廠登記名義、電力戶名這 6 件事切清楚。

要切的事 怎麼切 依據或該問誰
1. 租金 法定自所有權移轉時起由買方承受;找補基準日由雙方約定。預收的租金要找補,並書面通知承租人改匯款帳戶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;找補細節由地政士寫進合約
2. 押租金 不會自動跟著租約移轉;你沒把這筆錢交給買方,買方對承租人不負返還義務 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(原判例);逐案請地政士或律師確認
3. 憑證與扣繳 過戶後的租金憑證由誰開、承租公司的扣繳對象要不要換 請會計師確認;觀念見〔租廠房稅負誰出〕,數字以國稅局公告為準
4. 未結的維修 過戶前已報修、還沒修完的項目列清單,寫明誰負責到哪一天 界線見〔廠房租約的修繕責任〕
5. 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 登記在承租公司名下的,不跟著房地過戶 工廠登記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、第 16 條;環保許可向核發機關確認
6. 電力 電號戶名是誰、契約容量是誰出錢增設、退租時會不會減容 向台電與承租人確認;怎麼查見〔廠房電力完整解析〕

押租金為什麼要單獨談

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(原判例,民國 65 年 1 月 23 日)的見解是:押租金契約是租約以外的另一個契約,以金錢交付為成立要件;出租人沒有把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,受讓人對承租人不負返還押租金的義務。

白話講:租約會跟著廠房走,押租金不會自己走。做法有 2 種。第一種,從價金裡找補、實際移交給買方,並請承租人書面確認這筆錢改由新所有權人保管。第二種,押租金留在你這邊,租約結束時由你返還——但買方手上少了擔保,多半不會接受。選哪一種都行,不能不寫。個案怎麼寫,請地政士或律師確認。

過戶當天要切清楚的 6 件事 租金以哪一天為界、押租金要實際移交、憑證與扣繳過戶後誰開、未結維修列清單寫期限、工廠登記在誰名下、電力的戶名與契約容量。 過戶當天,6 件事切清楚 承租人照常使用,交的不是鑰匙 1 租金 以哪一天為界 2 押租金 要實際移交 3 憑證與扣繳 過戶後誰開 4 未結維修 列清單、寫期限 5 工廠登記 在誰名下 6 電力 戶名與契約容量 租約跟著廠房走,押租金不會自己走 整理:澤的工商筆記

五、先解約再賣,還是帶租約賣?2 本帳分開算

先解約再賣,換到的是自用買方進得來;代價是補償金、空置期少收的租金和持有成本。帶租約賣,租金不中斷;代價是買方池變小、價格受租金牽動。

比較項目 先解約再賣 帶租約賣
你換到什麼 自用買方進得來,買方池變大 租金收到過戶那一天,不用談解約
你付出什麼 給承租人的補償、空置期少收的租金、空置期照繳的稅費與貸款利息 自用買方要等或要折讓;收租買方用租金回推價格
卡關點 定期租約沒寫提前終止條款,你不能只因為想賣就單方面終止 沒公證的長約,買方要你補三方協議
適合誰 剩餘租期短、租金明顯偏低、買方以自用為主 剩餘租期長、租金合理、承租人穩定

解約這件事,先翻租約。定有期限的租約,期限屆滿才消滅(民法第 450 條第 1 項);要在期限屆滿前終止,得租約本來就有約定(民法第 453 條)。沒寫,你就不能只因為想賣而單方面終止,要跟承租人談合意解約,談判的主導權在他那邊。承租人欠租、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時,出租人另有法定的終止權(民法第 438 條、第 440 條),那是另一回事,成不成立逐案請律師確認。

用一組假設數字感受一下(以下是假設,不是任何區域的行情):月租 30 萬元的廠房,承租人搬走後隔 6 個月才成交交屋,光少收的租金就是 180 萬元,還沒算談給承租人的搬遷補償,和這 6 個月照繳的地價稅、房屋稅、貸款利息。這 180 萬元加補償金,就是你為了讓自用買方進場付的成本——自用買方願意多出的價,要高過這個數字,先解約才划算。

賣方要繳的稅是另一本帳,整理在〔賣廠房要繳哪些稅〕,數字以國稅局公告為準。

先解約再賣和帶租約賣的 2 本帳 先解約再賣換到自用買方進得來,付出的是補償與空置成本;帶租約賣換到租金不中斷,付出的是買方池變小。圖上沒有任何價格。 先解約再賣,還是帶租約賣? 各自換到什麼、付出什麼 先解約再賣 換到 自用買方進得來 付出 補償+空置成本 帶租約賣 換到 租金不中斷 付出 買方池變小 2 本帳分開算,先翻租約再決定 整理:澤的工商筆記

六、開價之前,先把這 5 份文件找出來

帶租約出售的廠房,開價前要先備齊租約正本與增補、公證書(有辦的話)、押租金收據、租金收款紀錄,以及承租人的登記名義與意願。該有的缺一份,買方就多一個砍價理由。

  1. 租約正本,加上每一次續約、增補的書面。
  2. 公證書(有辦的話)。
  3. 押租金的收據或匯款紀錄。
  4. 近 12 個月的租金收款紀錄與憑證。
  5. 請承租人提供:工廠登記的登記名義、電號戶名、他有沒有續租或購買的意願。

第 5 項容易被跳過。承租人本身就是買方人選:他已經在裡面投資了設備和裝修,搬遷成本比誰都清楚。開價前先問他一聲,等於多一個買方人選。

文件齊了,再對照〔廠房出售流程〕排時程;想先讓人看一眼租約與開價方向,可以從〔賣方委託頁〕把狀況丟過來。

在架實例|八德乙種工業區 SRC 四層廠房(現有租約至 2028 年)
帶租約出售的案件頁怎麼揭露租約、怎麼分「自用」與「收租」兩種買方,可以看這一件:〔八德乙種工業區 SRC 四層新廠房出售〕。案件狀態、價格與租約條件一律以案件頁當下內容為準。

經紀業|昱達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不動產經紀人|鄭文暉 (103)嘉縣字第00138號
承辦|張元澤(James)|工商不動產顧問

七、常見問題 FAQ

廠房還有租約,可以賣嗎?

可以,不必等租約到期,也不必先請承租人搬走。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規範的就是出租期間把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情況。出售前要確認的是租約本身有沒有約定「出售前通知」或「優先購買」條款,以及租期、公證狀況會讓租約跟不跟著過戶。(資料來源:民法第 425 條;整理:澤的工商筆記)

買賣不破租賃,廠房租約一定會跟著過戶嗎?

不一定。廠房已交付、承租人占有中,租約原則上對買方繼續存在;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,期限超過 5 年或沒約定期限的,不適用。租期超過 1 年沒訂書面,或到期後繼續使用而出租人沒有馬上反對,都會被視為不定期限租賃。(資料來源:民法第 422 條、第 425 條、第 451 條)

租約 7 年、沒有公證,買方可以不承接嗎?

依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,未經公證、期限超過 5 年的不動產租約,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,買方不當然受這份租約拘束。但租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仍然有效,承租人可能回頭向原出租人主張契約責任(成不成立逐案請律師確認),所以簽約前先談三方協議。個案效力請律師確認。(資料來源:民法第 425 條)

賣廠房要先通知承租人嗎?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?

看他租的是什麼。承租人租你的土地、自己蓋廠房(租用基地建築房屋),出賣基地時他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你要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,通知達到後 10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視為放棄。單純承租現成廠房,依條文文義不在此範圍,另看租約有沒有約定。(資料來源:土地法第 104 條、民法第 426 條之 2)

押租金要交給新的所有權人嗎?

要在買賣合約裡寫明。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(原判例)認為押租金契約是租約以外的另一個契約,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,受讓人對承租人不負返還義務。做法是從價金找補、實際移交,並請承租人書面確認。個案請地政士或律師確認。(資料來源: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)

帶租約的廠房,價格會比較低嗎?

看買方是誰。自用買方要等租約到期才能進駐,會要求折讓,剩餘租期越長、折讓壓力越大;收租買方用租金回推出價,租金合理、承租人穩定時,租約是定價依據。價格區間一律回到內政部實價登錄的實際成交去看,不看開價。(整理:澤的工商筆記)

承租人的工廠登記會跟著廠房過戶嗎?

不會。工廠登記是登記在實際經營的事業主體名下,設廠完成後由經營者申請登記,核准後才能從事物品製造、加工;遷移廠址要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。承租人搬走,登記不會留給廠房:他到新廠址要重新辦理,下一個使用人也要用自己的名義重新申請。(資料來源: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0 條、第 16 條)

資料來源

租約還沒到期就想賣?先把租約拿出來——剩餘租期、月租金、有沒有公證這 3 行,決定你該帶租約賣還是先解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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澤的工商筆記|張元澤・桃園工商不動產顧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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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為一般性判斷框架與法規整理,非個案法律、稅務或估價意見。所引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之現行條文為準,查證日期 2026-10-03;最高法院見解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載全文為準。租約效力、押租金移轉、優先購買權之有無與行使、稅費與憑證,均應由地政士、律師、會計師依租約原件與個案查核,稅務數字以國稅局公告為準。文內金額為假設例,不是任何區域的行情,也不代表實際成交結果。


作者:張元澤(澤哥)|澤的工商筆記主理人|工商不動產顧問|專營桃園楊梅、龍潭、平鎮、新屋、觀音工業地・廠房・農地|服務於昱達工商地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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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-10-03|© 澤的工商筆記 yuanbuyhouse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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